(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邸越洋 編輯劉倩 校對 翟永軍
被告楊乙辯稱,牛女士給楊甲轉款12.1萬元,系因楊乙銀行卡無法使用,故讓牛女士向楊甲轉賬,楊甲已經將12.1萬元全部轉給楊乙;楊甲系楊乙的哥哥,案涉款項和楊甲沒有關系,楊甲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楊甲、楊乙和牛女士之間均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對牛女士所述款項不認可亦不同意償還。
被告楊甲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關于取得案涉款項的主體與款項金額,證據顯示牛女士將12.1萬元于2021年12月15日轉賬至楊甲銀行賬戶,楊乙自認后續收到上述款項;牛女士主張將30萬元現金交付于楊甲、楊乙,結合牛女士提交的取現記錄、楊乙出具的兩張欠條、楊甲出具的借條、牛女士向楊甲的微信催款記錄等,且楊乙每月向牛女士轉賬的還款金額與牛女士兩筆貸款之和每月需向銀行償還貸款金額相當,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該30萬元款項已現金交付于楊甲、楊乙。因案涉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無效,楊甲、楊乙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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